曲靖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试行)

2021-12-31 次浏览 类别: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曲靖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曲政办发〔2019〕67号)的要求,结合教体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曲靖市具有教育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本规定。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讲究效率、执法合理、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地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机构内部设置、单位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单位、姓名、执法类型和有效期等;

(三)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书等;

(四)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督救济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的公示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除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外,其他个人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不予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册(卡)等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未成年人信息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机构、人员、程序和责任,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依法撤回、撤销、确认违法、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更新。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申请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三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可追溯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主要指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主要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听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所形成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视听资料。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文字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程序启动相关记录,包括依申请办理的申请、登记、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者回执,法制审核、听证、审查决定,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立案,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

(二)调查取证相关记录,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记录和清单,证人证言,检验检测鉴定的委托、报告和资质证明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现场记录和清单,情况,调查终结报告等;

(三)审查决定相关记录,包括告知权利和陈述申辩记录,听证通知、过程记录和听证报告,评审论证、法制审核和讨论研究记录,决定作出的内部审批过程记录和决定文书等;

(四)送达执行相关记录,包括送达回证、付邮、公告、留置记录,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和票据,强制执行的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和执行记录等;

(五)结案归档记录,包括案卷归档编号、类别、保管期限、执法起始终结日期等事项。

第十八条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和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二十条 开启音像记录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公职身份、说明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执法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记录连续、完整。

第二十一条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通过文字或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议)、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议)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电子数据采集等。

第二十五条 进行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科室以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需要现场审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可以录音录像;

(三)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对到达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二)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检查结束后,要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进行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应当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等过程。询问结束后,应当拍摄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执法文书时,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进行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表明拍摄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应当同步归档管理。  

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资料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制作科室(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案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查阅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调用查阅,并及时归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制止,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记录。

第三十五条 教育体育局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执法记录设备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不得擅自托人修理。

第三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育体育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到撤销教师资格的;

(二)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到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包括:

(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决定;

(二)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决定是指: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中涉及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的。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为教育体育局法制审核机构,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且尚未告知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法制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决定的具体内容、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证据和拟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等;

(二)教育法制审核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第四十三条  审核结束后,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责任人同意后,建议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责任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要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决定。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决定。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四十七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